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建筑领域对于砂石等建筑材料的需求日益增多,在河砂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部分砂石供应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售海砂以降低成本、牟取暴利,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近日,椒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运输倒卖海砂的刑事案件。
2019年5月,苏某、谢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艘散货船用于运输砂石类建筑材料。6月开始,苏某、谢某开始收购、运输、贩卖各类砂石材料。
2020年3月,因海砂资源丰富且价格低廉,苏某、谢某以海砂作为主要运售对象进行经营。在苏某的组织下,谢某等人多次驾船至福建闽江口海域向自吸自卸的非法采砂船现场收购其无证开采的海砂。
苏某、谢某根据事先非法采砂方提供的坐标确定航线。为躲避海事部门检查,每次靠近目标海域后均会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系统),并通过高频呼叫与非法采砂船联络交易。
2020年5月4日上午,苏某像往常一样组织船舶自台州临海某码头出发,航行一天一夜到达福建闽江口海域收购海砂。5月6日17时许,苏某装载满吨货船驶入一江山岛附近海域时被台州海警拦截检查。台州海警当场截获3185.22吨海砂,苏某因此被抓获归案。
据海警调查发现,2020年3月3日至5月6日期间,苏某、谢某等人向非法采砂船非法收购海砂15船次,合计50339.22吨,其中,苏某联系他人以55元/吨价格售出的海砂有47154吨,价值259余万元。经营期间,谢某因福建、台州地区海事部门对盗采海砂行为查处严厉,于4月11日将股份全部转让给苏某,其参与收购、运输非法采挖的海砂9船次,合计30900吨,价值169.95万元。
椒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法开采海砂不仅会改变开采区域的海岸线及海域洋流的水文水利特性,也会破坏水生生物的海床生存环境,严重损害了海洋生态系统和地质环境。苏某、谢某结伙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在明知福建闽江口海域等地海砂系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仍通过事先通谋方式向他人收购非法采挖的海砂,并逃避监管运回台州倒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
综上,以苏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谢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由扣押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及海砂拍卖款,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海砂不仅是重要的矿产资源,更是海洋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的行为因受各方利益驱动而屡禁不止,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更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系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代为销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产品,事前通谋的,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论处。本案苏某、谢某在犯案前与非法采砂方确定坐标、运砂数量及购买价格,视为存在事前通谋行为,故应以非法采矿行为共犯论处。